國立東華大學創新研究園區(美崙校區)長期進駐場地收費實施細則
107年04月11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 108年06月12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審議 |
|||
第一條 |
國立東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創新研究園區(以下簡稱本園區)為充分活化園區場地空間,以確保設備完善與永續校園為目標,提供產學合作、推廣教育、創新育成為目的之機關團體長期進駐,特依據「國立東華大學創新研究園區(美崙校區)場地使用管理辦法」第四條,訂定本細則。 |
||
第二條 |
本園區空間借用由園區管理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依本細則收取進駐時間六個月(含)以上之長期進駐單位各項費用,包含場地使用費、公共區域管理費等。 |
||
第三條 |
場地使用費 |
||
|
一、 |
公部門 政府各部會機關、各級公立學校、或本校各單位應檢具公函申請借用,場地使用費得依行政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「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」及「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」計收。 |
|
|
二、 |
非公部門 場地使用費依使用樓地板面積以每平方公尺每月120元計收。符合下列條件者,得以每平方公尺每月90元優惠計收: |
|
|
1. |
與本校各單位有產學合作事實者,或為本校創新育成中心輔導之廠商,由各單位或中心檢具證明辦理。 |
|
|
|
2. |
從事社會福利、公益或慈善事業等非營利組織團體,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辦理。 |
第四條 |
符合下列條件者,得以專案議訂契約並簽請校長同意,惟其場地使用費不得低於國有財產局相關規定。 |
||
|
一、 |
整棟建物(含宿舍、餐廳)進駐且自行管理者。 |
|
|
二、 |
捐贈本校財物者。 |
|
|
三、 |
符合國家發展政策或本校永續經營目標者。 |
|
第五條 |
公共區域管理費 |
||
|
一、 |
管理費依使用面積每平方公尺每月25元計算,併同場地使用費繳納。 |
|
|
二、 |
本中心於每年三月公告前一年度園區管理項目總支出,並得依前三年行政庶務開支項目進行管理費調整。 |
|
|
三、 |
公共區域管理費用支應相關行政庶務項目如下列: |
|
1. |
高壓電力設備委檢申報。 |
||
2. |
高壓設備發電機巡檢。 |
||
3. |
消防設施委檢申報、維護。 |
||
4. |
污水處理廠管理維修費。 |
||
5. |
園區管理中心人事費。 |
||
6. |
樹木防颱安全修剪、水溝、路面、管線修繕…等。 |
||
7. |
保全警衛。 |
||
8. |
監視器管線更新維護。 |
||
9. |
公共區域內、外環境清潔費。 |
||
10. |
電梯權責保養(非公共區域除外)。 |
||
11. |
公共意外責任保險。 |
||
12. |
其他公共區域維護必要費用。 |
||
第六條 |
其他費用 |
||
|
一、 |
使用場地之水電費,依台灣自來水公司與台灣電力公司收費標準計收,由本中心開立相關憑證予進駐單位,俾利辦理請款作業。 |
|
|
二、 |
勵志樓或科學館使用面積低於150平方公尺(含)以下者,水費採內含至場地使用費,不另計收。 |
|
|
三、 |
場地使用衍生之地價稅、房屋稅與營業稅等依相關規定計收,由本中心開立相關憑證予進駐單位,俾利辦理請款作業。 |
|
第七條 |
相關規定 |
||
|
一、 |
借用單位經本中心核准進駐,並於契約中明訂使用場地面積、場地使用費分期繳納期數、公共空間管理費及其他費用。 |
|
|
二、 |
非公部門之進駐單位應繳納兩個月場地使用費作為保證金,於借用期滿退駐,本中心扣除欠付款項後,應無息退還剩餘之保證金。 |
|
|
三、 |
場地使用費、公共空間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應於當期使用日之前繳納。 |
|
|
四、 |
逾期繳款或短繳達一個月者,應限期十天退駐。所繳納之保證金,本中心扣除欠付款項後,應無息退還剩餘之保證金。 |
|
|
五、 |
經本中心終止其進駐核准,完成點交或辦妥解約手續者,無須繳納當期費用。 |
|
|
六、 |
特殊條件可由雙方協議簽請校長同意明訂於契約內容。 |
|
第八條 |
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