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東華大學創新研究園區(美崙校區)場地借用管理辦法
101年12月1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5年10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地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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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國立東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活化創新研究園區(以下簡稱本園區)內教學、體育、住宿、會場等空間,在不影響園區行政管理情況下,以確保空間設備完善且長期有效使用為目標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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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園區空間借用對象校內為本校各級單位、現職或退休教師、學生社團、校友等;校外單位以政府機關、各級學校及經合法登記有案之學術、文教等團體為原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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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申請本園區空間用途以教學、學術、藝文、體育等相關活動為優先,以不影響本園區安全管理為受理原則。為妥善維護園區設備及清潔,採使用者付費方式,酌收相關費用。申請借用程序及收費標準另訂於本園區「短期借用場地收費施行細則」及「長期進駐場地收費施行細則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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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使用規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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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使用園區空間,應愛惜公物及設備,不得任意釘掛、黏貼牆壁等,如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本園區管理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同意;違規張貼、懸掛或架設等物,由本中心逕行清除,不另行通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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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園區各空間,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增設座位,超額入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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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園區內禁止吸煙或燃放鞭炮、火燭等危險物品,裝設有木質地板、地毯等空間,請勿攜帶各種食物、飲料入內,請確實遵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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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使用園區空間,未經許可,不得擅接、改變電源路線或擅用電器設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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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使用空間,如發生空襲、震災或火災等意外事件,應由借用單位負責並採取避難措施,指導人員疏散,以維護安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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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借用空間,僅提供該空間之固有設備為範圍,若須另加佈置,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,並不得破壞或改變原狀。活動結束,借用單位應負責清潔,物品設施確實歸回原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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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使用教室空間完畢後,須確認空間內器材、電燈、冷氣皆關閉、課桌椅歸回原位,並將空間整理清潔後,於借用期限前離開,以免影響正常上課或他人使用權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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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借用空間舉辦之各項活動,為避免交通堵塞、違規停車及造成園區租賃方及進駐單位之不便,借用單位需配合本中心指示,維持活動空間週邊之交通順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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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
借用單位除在各空間門口外,未經園區管理中心許可,不得在園區內另設標識旗幟等,以維觀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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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 |
空間使用時間以配合上下班時間,最晚不宜超過晚上十時為原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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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 |
本校依實際狀況核准可供借用之空間,若因校方緊急需要調整空間,借用單位應配合調度更改,借用單位若無法配合,本校無息退還所繳費用,借用單位不得請求賠償或異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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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 |
借用單位如有違規導致罰款事宜,需繳清罰款始可結案。若主辦單位未結清款項,本校之協辦單位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始可結案。違規情節重大者,列為拒絕借用名單,不得再向園區申請借用空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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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 |
借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中心有權不予出借或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且不返還相關費用,並依法處理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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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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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借用單位擅自變更用途或私下轉借,經發現與申請活動對象或名稱不符、未依規定使用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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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使用有損園區活動空間建築物與設備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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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園區管理辦法,有妨害園區租賃方及進駐廠商或影響園區安全行為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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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園區認定不宜之活動或從事政治性活動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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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多次違反上述規定,園區管理中心得依情節輕重拒絕申請人申請借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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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損壞賠償注意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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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使用空間設備嚴禁搬動及拆裝,如有損壞遺失,不得自行送修、拆檢或購買新品替代,應儘速通知本中心聯絡維修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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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如空間設備出現以下情況,申請人需照價賠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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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設備硬體於借用期間不當使用或管理,導致損壞、污損或遺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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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相關配件遺失或損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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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申請人不得任意拆卸機體,經查屬實需照價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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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如有毀損財物時,由借用單位負責人或借用個人負責理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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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如空間鑰匙遺失或經查私自拷貝,須賠償換鎖及備份鑰匙五支之費用,申請人不得私自更換鎖及備份鑰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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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其他未盡事宜,除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外,本園區並得另訂公告週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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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